2025年1月2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印发《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号,自2025年3月1日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外,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认定并公布的重要地质遗迹。本省古生物化石管理规定,另行发文。
本办法旨在加强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省自然保护地外由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公布的重要地质遗迹,确立了“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划定、严格监管”的原则。本制度构建了从线索上报、调查认定到名录公布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保护范围的划定、标识与界桩设置、监测巡查以及名录调整移出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以实现对珍贵、不可再生地质自然遗产的严格用途管制。
本办法构建了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认定与政策制定,设区市级负责协调督促,县级承担具体管理职责。重要地质遗迹名录的建立遵循规范程序,县级主管部门在接到线索后须开展现场调查并编制保护实施方案,经市级审查后上报;省厅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并公告,最终将符合条件的遗迹纳入名录。
本细则要求以典型现象点为核心划定保护范围,原则上周边不小于20米,并设置界桩和标识牌,相关信息须录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用途管制。在监测巡查方面,县级主管部门须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要地质遗迹开展全覆盖巡查,市级按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可采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检等手段;巡查内容涵盖遗迹保存状况、设施完好情况及人为活动干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