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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2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pdf

2025年1月2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印发《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号,自2025年3月1日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外,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认定并公布的重要地质遗迹。本省古生物化石管理规定,另行发文。

本办法旨在加强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省自然保护地外由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公布的重要地质遗迹,确立了“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划定、严格监管”的原则。本制度构建了从线索上报、调查认定到名录公布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保护范围的划定、标识与界桩设置、监测巡查以及名录调整移出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以实现对珍贵、不可再生地质自然遗产的严格用途管制。

职责分工与名录认定

本办法构建了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认定与政策制定,设区市级负责协调督促,县级承担具体管理职责。重要地质遗迹名录的建立遵循规范程序,县级主管部门在接到线索后须开展现场调查并编制保护实施方案,经市级审查后上报;省厅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并公告,最终将符合条件的遗迹纳入名录。

保护措施与监测体系

本细则要求以典型现象点为核心划定保护范围,原则上周边不小于20米,并设置界桩和标识牌,相关信息须录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用途管制。在监测巡查方面,县级主管部门须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要地质遗迹开展全覆盖巡查,市级按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可采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检等手段;巡查内容涵盖遗迹保存状况、设施完好情况及人为活动干扰等。

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浙江省在自然保护地外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领域的制度空白,将原先分散的管理要求整合为一套系统、闭环的规范体系,为全省地质遗迹资源的长效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该规范通过建立严格的认定、调整与退出机制,既保障了具有特殊科学意义和观赏价值的珍贵地质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又为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线性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求预留了合规的调整空间,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平衡。该文件强调数字化监管,要求将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推广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现代化监测手段,将显著提升基层管理的精准度和效率。同时,该办法强化了宣传教育职责,有助于提升公众的地质遗迹保护意识,为后续相关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创建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地方科学文化传承具有长远的积极影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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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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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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