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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设计师实施监督 2024-09-29 10:30:48 336阅读

2024年9月2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制定《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重要地质遗迹管理遵循“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划定、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定义】地质遗迹是由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具有特殊科学意义和观赏价值。

重要地质遗迹是指依据《地质遗迹调查规范》(DZ/T 0303),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比评价和专家鉴评达到Ⅲ级及以上等级的地质遗迹。

典型现象点是指最能代表重要地质遗迹特征或价值的点状或线状区域。一处重要地质遗迹至少包含一个典型现象点。

保护范围是指为满足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要求,以典型现象点为核心所划定的管理区域。

第四条 【管理主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重要地质遗迹的具体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地质遗迹,由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管理工作,指定县级牵头管理主体。

第五条 【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重要地质遗迹管理,组织认定重要地质遗迹,公布重要地质遗迹名录,牵头制定相关保护政策。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辖区范围内的重要地质遗迹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重要地质遗迹管理,开展重要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重要地质遗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入库管理】在开展各类地质调查和建设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一定保护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应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将符合要求的地质遗迹纳入重要地质遗迹名录库管理。

(一)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遗迹现场调查核实,编制调查评价报告(大纲参考附件1),明确地质遗迹等级及科研、美学等价值,提出保护范围划定建议,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认定。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地质遗迹进行论证,对符合重要地质遗迹标准的,对地质遗迹主要信息予以公示。

(三)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地质遗迹名称、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重要地质遗迹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保护方案编制】纳入重要地质遗迹名录管理的地质遗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大纲参考附件3),划定保护范围,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确保典型现象点得到有效保护,兼顾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特点,以典型现象点为核心,原则上将周边不小于20米划为保护范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在保护范围拐点埋设界桩。

第八条 【规划和用途管制】重要地质遗迹应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其保护范围应录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国土空间“一张图”,实行用途管制。

第九条 【标识牌】典型现象点均应在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标识牌应标明地质遗迹概况、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等。

第十条 【鼓励申报保护地】鼓励有条件的重要地质遗迹和地质遗迹集中分布区域,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申报创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提升地质遗迹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限制性行为】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实施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不破坏重要地质遗迹的前提下,允许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农民建房及其相关的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等必需的民生保障项目。

(三)经批准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项目。

(四)有关规定允许的对重要地质遗迹不造成破坏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调整申请】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调整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范围或移出重要地质遗迹名录。

(一)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要地质遗迹破坏,不再具备保护价值。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潮)、供水设施建设。

(四)省级以上规定允许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调整程序】调整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和移出重要地质遗迹名录库,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评估。因各种原因对重要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应评估其影响程度,编制并提交影响评估报告(提纲参考附件3)。影响评估报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公告调整。论证认为仍能满足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编保护实施方案,重新划定保护范围并论证,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更新重要地质遗迹名录信息。

(三)移出名录。论证认为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出重要地质遗迹名录的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移出名录。

第十四条 【监测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重要地质遗迹特征、赋存状态、环境条件等情况,选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无人机巡检、卫星遥感等措施加强对重要地质遗迹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动态巡查1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巡(抽)查内容应包括重要地质遗迹典型现象点是否保存完好、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标识牌和界桩是否完好、保护范围内是否有违规建筑、巡查台账是否记录完整等。

第十五条 【宣传推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重要地质遗迹宣传教育,在世界地球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地质多样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地质遗迹科普活动,提高公众保护地质遗迹的意识,营造地质遗迹保护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外,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认定并公布的重要地质遗迹。本省古生物化石管理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重要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2.重要地质遗迹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3.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附件1

重要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一、前言

说明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状况、以往工作或研究程度。

二、地质环境背景

说明地质背景、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体性质、工程活动等。

三、重要地质遗迹基本情况

阐明遗迹地质遗迹名称、位置、类型、基本特征、时空分布、科学价值等。在此基础上,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内容及方式。在划出遗迹分布范围的同时,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圈定保护范围。附典型现象点照片,地质剖面类需附地质剖面图。

四、对比研究

收集省内、国内甚至全球相关地质遗迹,对比研究其科学、美学等价值,提出是否符合重要地质遗迹标准、具有保护价值的结论。

五、结论与建议

阐明调查评价结论,并结合地质遗迹特点及周边建设活动,提出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划定建议等。


附图:

1.遥感影像图(精度优于0.5m)

2.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0) 


附件2

重要地质遗迹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说明地质遗迹名称、位置、基本特征、价值等级、分布区范围、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及方式。附典型现象点照片、保护范围、分布区范围,地质剖面类需附地质剖面图。

二、地质遗迹影响评价

阐明地质遗迹受到的影响因素,评价这些因素对地质遗迹产生破坏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地质遗迹典型现象点是否会遭受破坏及程度。已造成破坏的,应综合重要地质遗迹构成要素分析,明确对地质遗迹造成的破坏是否无法恢复或导致保护价值丧失的结论。已经造成破坏的,应附破坏前后对比照片。

三、调整方案

通过现场调查,影响因素未对重要地质遗迹典型现象点造成破坏的,可以仍然保留在名录中;影响因素对重要地质遗迹要素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或丧失保护价值的,可以提出是否寻找同样价值或价值更高的替代点,并针对两者开展详细对比研究,为名录更新提供建议。


附图:

1.遥感影像图(精度优于0.5m)

2.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0) 


附件3

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前言

说明目的任务、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状况、以往工作或研究程度。

二、地质环境背景

说明地质背景、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体性质、工程活动等。

三、重要地质遗迹点(地)基本情况

说明地质遗迹名称、位置、分布、基本特征、遗迹价值、现状调查情况、保护管理现状等。附典型现象点照片、保护现状照片,地质剖面类需附地质剖面图。

四、地质遗迹保护内容及范围

明确地质遗迹保护内容及保护方式,结合地质遗迹类型、地形地貌特点,说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保护措施

可从建立保护监管机制、加强人为活动管控、做好监测巡查、设置标识牌和界桩、加强科普宣传等方面说明具体措施。

附图:

1.遥感影像图(精度优于0.5m)

2.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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