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建筑火灾防控规范》DB32/T4971-2024,2025年01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的一般要求、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火灾防控。
本规范立足江苏省文物建筑火灾防控实际,系统规定了文物建筑在防火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从总平面布局与安全疏散入手,明确防火保护区及控制区的分隔与消防车道设置,对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型与安装提出针对性规定,并引入消防设施物联网与智慧消防系统建设要求。电气部分重点规范了配电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及应急照明设置,严禁私拉乱接与大功率设备滥用。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本规范围绕责任落实、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危险源控制、大型活动管理、宣传培训、预案演练及消防档案等环节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力求在不破坏文物本体与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全面提升文物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本规范要求文物建筑毗邻区域严禁擅自扩建占用防火间距,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间宜采用道路、水系或防火墙等防火隔离措施,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设置清晰的疏散指示。消防设施配置须根据文物建筑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优先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不具备条件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并宜配备消防取水平台。灭火设施强调选用无损害、无残留的灭火介质,有易受水渍破坏的彩绘、壁画等场所不应设置水介质自动灭火系统。
本规范明确文物建筑内部除必需用电设备外不宜增设其他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穿金属导管保护且不得在墙体剔槽暗敷,严禁使用大功率或高温照明灯具。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须根据使用功能与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非消防用电线路应装设监控装置并接入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文物建筑宜同步建设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有条件的可升级为智慧消防系统,实现火灾报警、设备联动及历史记录等信息的实时汇聚与远程监控。
本规范要求文物建筑单位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殿屋、库房、厨房等重点部位实行挂牌管理,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加强用火用电、易燃可燃物等危险源控制,防火保护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建筑单位应组建微型消防站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制定针对文物抢救、火灾扑救与人员疏散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同步建立健全纸质与电子消防档案,并宜配备消防安全交底箱以备应急处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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