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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18-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社会经济调查技术规范》DB15/T 3770-2024.pdf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社会经济调查技术规范》DB15/T3770-2024,2025年01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统计调查的相关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统计调查区域全部农牧业生产单位和非农牧行业单位附属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包括农牧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的农牧业生产。

本规范立足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工作实际,系统规定了社会经济调查的技术要求、流程与管理体系。本规范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统计调查区域内的全部农牧业生产单位及非农牧行业附属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了从调查分类、调查制度到数据采集、审核、管理全链条的技术标准。通过区分农区与牧区、农户与牧户及兼业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本规范配套建立了农户、牧户、农村、牧村四套调查制度,并统一了数据采集录入的规范流程和逐级审核机制,同时强化了人员、资料、数据三方面的管理要求,为提升调查数据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技术依据。

调查分类与制度安排

本规范将调查区域划分为农区村与牧区村,将调查户按收入构成分为农户、牧户、农业兼业户和牧业兼业户四类。在此基础上,针对农户和牧户分别建立了涵盖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收支状况等核心指标的年报调查制度,针对农村和牧区样本村分别建立了包含经济、人口、土地、产业、社会事业等综合指标的村级调查制度,所有报表均为年度调查,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数据采集审核与调查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发放记账本—农牧户记账—督导—过录表填写—纠错—调查表填写—录入传输”的农牧户端采集流程,以及农牧村端直接发放报表的对应流程。数据审核实行过录表汇总、异常值及逻辑平衡式审核,并建立辅助调查员、旗县、盟市、自治区四级审查机制。调查管理方面,本规范要求构建盟市、旗县、嘎查村三级调查员体系,明确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并严格限制原始数据的外部和公开发布,使用须经自治区级主管单位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社会经济调查技术规范》DB15/T 3770-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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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固定观察点社会经济调查技术规范》DB15/T 3770-2024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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