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黄河灌区轻中度盐碱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技术规程》DB15/T3583-2024,自2024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黄河灌区轻中度盐碱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环境、建设改良措施、建设配套措施、跟踪监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黄河灌区,包括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黄河灌区。
本规程系统规定了内蒙古黄河灌区轻中度盐碱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技术要求,涵盖基础环境评估、建设改良措施、工程配套及后期跟踪监测等关键环节。本规程以“改土适田”为核心思路,针对灌区盐碱耕地的障碍特征,整合了深耕、覆沙、秸秆覆盖、刮除盐斑等农艺手段,并结合施用微生物菌剂、腐熟有机肥及耐盐碱作物种植等生物措施,在重度碱化区域辅以脱硫石膏化学改良。在此基础上,本规程明确了灌排系统、田块整治、林路配套等工程规范必须与改良措施协同推进,并通过土壤盐碱指标、作物出苗率及产量的持续跟踪,形成建设—监测—维护的闭环管理,为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综合性技术方案。
本规程明确要求建设区须具备基本灌排系统且水源矿化度低于2 g/L,并严格限定在轻中度盐碱耕地范围内。该前置条件确保了工程措施与水土资源的匹配性,避免在重度盐碱或无排灌保障区域盲目开工,为改良技术的有效落地奠定基础。
针对盐碱障碍,本规程详细给出了从物理耕作与覆盖抑盐、微生物与有机肥培肥到针对性化学改良的组合技术方案。具体规定了深耕深度、覆沙粒径与厚度、秸秆用量、菌剂及脱硫石膏施入标准等量级参数,使基层实施能够精准操作,突破了单一措施治理效果有限的瓶颈。
本规程要求将土壤改良与田、水、林、路工程配套同步实施,并强制规定在至少一个生育期后对土壤pH、全盐量及碱化度进行监测,同时评估作物产量与品质变化。对于指标反弹的地块,要求及时采取补充改良,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能够长期稳定运行,防止盐碱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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