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24〕33号。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声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本规定包括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监测数据统计及有效性判定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声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覆盖单点、单类功能区及城市整体三个层面,以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为基础指标,通过达标率量化声环境质量状况,并运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判定多周期变化趋势。本规定对监测数据的采集、统计与有效性判定提出了系统性要求,明确了仪器故障、气象影响及质控不合格等情形下的数据无效规则,强调原始数据须完整记录存储,小时数据须基于秒级基础数据统计,且日均值、月均值和年均值的有效天数均设有刚性门槛,从而保障评价结果的代表性与可比性。
本规定将评价范围划分为监测站点、单类功能区和城市所有功能区三个层级,分别对应单点、单类及城市声环境质量评价。各层级均以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为监测基础,按日、月、年等时段计算声环境质量达标率,形成自下而上、逐级聚合的量化评价链条。城市日达标率由当日达标站点数占有效站点总数的百分比确定,时段达标率则取每日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确保不同空间尺度的评价结果在逻辑上保持一致。
本规定采用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与变化趋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状况评价依据 GB 3096 标准判定单点、单类功能区及城市的达标情况;趋势评价则引入 Spearman 秩相关系数法,对至少连续五个时间周期的达标率进行统计检验,依据相关系数的正负与绝对值判定声环境质量呈上升、下降或基本无变化。该方法兼顾了静态达标水平与动态演变规律的双重需求,为管理决策提供多维依据。
本规定要求噪声自动监测仪器以不大于1秒为最小测量时段,小时累积声级须由该小时内有效分钟数据统计得出,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则由对应时段的小时等效声级能量平均求得。在有效性判定上,本规定设定了分层刚性门槛:每小时有效分钟数原则上不少于45分钟,受干扰后剩余不低于20分钟;每日昼间有效小时数不少于13小时、夜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有效天数原则上不少于25天、最低不低于15天。同时,仪器校准、维护、风速超标、降雨、降雪、雷声等非正常情形对应的监测数据均被明确界定为无效,并须留存音视频证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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