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行修订,并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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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名录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核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名录基于建设项目特征及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类,并明确了环境敏感区的具体范围。本名录强调建设单位须严格按本名录确定评价类别,禁止擅自变更,并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于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但省级部门可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本名录还对改建扩建项目、跨行业项目、设备更新等特殊情形的管理类别判定规则、以及不纳入管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分类管理原则与执行要求
本名录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的核心标尺。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名录规定确定环评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当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类别时,其环评类别按各单项中等级最高者确定。对于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则仅按改建或扩建的工程内容判定其评价类别。
环境敏感区的界定与保护
本名录明确了环境敏感区的三大类组成:第一类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地;第二类涵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重要湿地、天然林及重点物种栖息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第三类指以居住、科教文卫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及文物保护单位。针对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其环评文件须重点分析对其产生的影响。
不纳入评价管理的豁免情形
本名录设定了清晰的豁免范围。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此外,在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的设备更新项目,若同时满足不新增产品种类与产能、不增加污染物、不改变工艺及排放方式且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则免于环评。仅涉及特定机械加工、组装且有机溶剂使用量低于门槛值的项目,同样不纳入管理。
影响意义
该名录的修订是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加强生态保护协同推进的关键举措。该文通过精细化、科学化的分类管理,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更清晰、可预期的环境准入规则,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其明确的豁免条款,如对设备更新和低环境影响加工环节的简化管理,精准回应了企业减负需求,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该通知对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和保护要求更加系统严格,强化了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重要栖息地等关键区域的保护力度,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导向。该办法通过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环评管理,并建立名录动态修订和部省联动的认定机制,既保证了全国管理的统一性,又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调整空间,显著提升了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和精准监管能力,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