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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3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pdf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

本通知围绕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这一核心目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区域削减方案,从削减要求、措施来源、各方责任到审批后监管的全流程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通知明确了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地方政府三方共同确认削减方案的责任体系,并将削减措施的落实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保验收等关键环节挂钩,同时强调了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公开在监督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以形成闭环管理。

削减措施的核心要求与责任划分

本通知要求,建设项目需依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分别实行倍量或等量削减,确保环境质量不恶化或持续改善。削减措施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源治理,原则上限定在同一地级市或省级行政区域内。本通知还构建了清晰的三方责任链:建设单位是落实削减方案的责任主体,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实施削减措施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则需对方案中涉及行政推动的事项作出承诺,共同保障方案的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审批后全流程监管与惩戒机制

本通知将监管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规定全部削减措施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并将其作为核发许可证和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本通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核查减排量是否重复使用;对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的地方政府,可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乃至纳入环保督察等措施;对存在虚假削减、欺骗审批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本通知明确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追究相关方责任的严厉惩戒手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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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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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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