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规范》DB22/T3660-2024,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编制原则、总体要求、编制程序、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的特定功能区规划可参照执行。注:特定功能区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承载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特定区域。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吉林省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发展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全流程标准化要求。本规范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对象,明确了规划编制应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协调等基本原则。在内容上,本规范对规划定位、期限、编制主体及前期准备等提出了总体要求,并详细规范了从前期研究、草案拟订、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到报送审批、印发公布和备案归集的完整编制程序。在规划成果方面,本规范统一了涵盖发展基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实施保障的框架提纲,并对规划实施的方案制定、年度落实与监测、中期及总结评估、调整修订与监督等环节作出了操作性规定。
本规范构建了由前期研究、草案拟订、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报送审批、印发公布和备案归集组成的闭环式编制程序。特别强调了衔接协调的强制性,未经衔接或衔接未通过的发展规划不得提请批准实施,并细化了上下级规划在一致性内容和落实性内容上的协调重点。同时,专家论证亦被设定为刚性前置条件,且编制专家不得参与论证,以确保评审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本规范为发展规划的内容设定了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基本要求,并提供了一套包含前言、发展基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实施保障的标准化框架提纲。其中,总体要求部分被分解为发展定位、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指标和发展布局五个核心维度,并对每个维度的阐述方向和编制要点给出了详细指引,以增强规划的战略性与可操作性。
本规范将管理触角延伸至规划批准后的实施阶段,确立了从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落实到年度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递进式管控流程。规范还明确了因中期评估、上级规划调整、重大形势变化等五种情形下可启动调整或修订,且必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征求意见、衔接协调和专家论证程序,形成了从编制到修订的严肃性闭环。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