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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16-吉林省《家庭农场管理规范》DB22/T 3524-2023.pdf

吉林省《家庭农场管理规范》DB22/T3524-2023,自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经营人员、环境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品牌管理、产业发展管理、社会化服务的管理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记录与档案等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农场的管理。

本规范立足吉林省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围绕经营主体、场所设施、经营规模、人员管理及全链条生产运营,系统规定了家庭农场的管理要求与证实方法。本规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规模门槛到环境、生产、质量、财务、品牌、产业发展及社会化服务等各环节,提出了涵盖基础设施配备、投入品使用规范、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档案记录在内的全过程管理准则,旨在推动家庭农场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营基础与规模要求

本规范明确了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应为农村户籍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自然人,要求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并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及种养结合分别设定了具体的经营规模参考标准,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宜在10公顷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等。同时,经营场所须有必要的场房与标识牌,土地流转应签订规范协议并备案,设施设备需满足生产基本需求并鼓励升级使用新装备。

全链条生产运营管理

本规范从环境、生产、质量三方面构建全程管控体系:种植和养殖产地环境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严禁违规排放;生产过程应制定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和兽药,遵守安全间隔期与休药期;质量管理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上市农产品宜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财务管理方面,须设立独立账户并建立健全账簿、报表及纳税申报制度。

产业发展与社会化服务

本规范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品牌认证及商标注册,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数字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同时,倡导与小农户建立合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或协会联盟,积极参与示范创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此外,生产记录须覆盖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收获屠宰等环节,并建立档案与产地溯源制度,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吉林省《家庭农场管理规范》DB22/T 3524-2023第1页
第 1 页
吉林省《家庭农场管理规范》DB22/T 3524-2023第2页
第 2 页
吉林省《家庭农场管理规范》DB22/T 3524-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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