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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29-广东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11月2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广东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绿道、碧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和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道路、道路特殊区段及与道路相关的场所、公园、广场、标志标识等所必备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主要包括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等。

本规定旨在加强全省城市照明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并提升城市夜间环境品质。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的照明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及监督活动,确立了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统筹规划等基本原则,并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通过构建从宏观规划到微观运维的制度闭环,本规定对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实行分类管控,在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同时,严控过度照明与高耗能行为,着力构建安全、舒适、和谐的城市光环境。

规划引领与全流程建设管控

本规定要求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含专项规划与重点地区设计在内的照明规划,并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建设环节,本规定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要求功能照明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设计、施工与投用,确保新建道路装灯率达到百分之百。此外,本规定还鼓励推进综合灯杆系统建设,以净化城市空间并预留发展余地。

绿色低碳发展与生态保护协同

本规定专章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一方面支持新能源利用与节能技术推广,要求建立能耗考核制度并严格淘汰低效产品;另一方面贯彻生态友好理念,通过划定暗夜保护区、限制干扰光与眩光、保护动植物栖息地等措施防治光污染。本规定严禁在候鸟迁徙期使用大功率光束灯,并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对景观照明能耗实施严格控制。

精细化维护与信息化监管并重

本规定建立了涵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设施保护等内容的维护制度,严令禁止擅自迁移、接用电源等侵害照明设施的行为。针对景观照明,本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实施集中控制,并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按规定启闭。本规定还要求建设具备远程监控与分区分时控制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借由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率与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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