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指导和规范深圳市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提出适宜、公正和科学的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方法和程序,制定《深圳市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以及与建筑相关联的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节能量核定是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分析判断,主要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以及能源消耗情况的检测、监测和分析结果,对节能率进行核定。
本导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深圳市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的节能量核定工作,提供一套科学、公正且适宜的评价方法。本导则系统性地规定了节能量核定的原则、方法及程序,明确了项目边界与核心评价指标。为适应不同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数据条件,本导则创新性地融合了测量计算法、账单分析法和校准化模拟法三种核定路径,尤其强化了空调系统调适、水泵变频、高效自控及行为管理等精细化节能措施的测算依据,并首次将可再生能源系统及居住建筑纳入核定范畴,力求全面反映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为深圳市建筑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本导则明确了以一年为周期的基准期与核定期能耗确定规则,详细规定了当建筑功能、使用强度等非节能措施因素发生显著变化时的能耗修正方法。在计算方法上,本导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改造措施给出了严谨的计算公式。对于冷源系统整体更新,通过比较改造前后的能效系数和运行能耗来测算节能量;对于照明系统,则依据灯具功率、运行时间和控制方式综合计算;对于可再生能源系统,则根据太阳能辐照量、集热效率及光电转换率等参数进行精确折算,确保每一度节省的能源都能被科学量化。
本导则将节能量核定工作划分为预评估、核验测评和运行评估三个递进阶段,形成了全流程的闭环管理。预评估阶段侧重于改造方案合理性的审查和节能量的事前估算;核验测评阶段在改造完工并稳定运行后开展,采用测量计算法,通过现场核查和性能检测,对单项改造措施的节能量进行核定;运行评估阶段则在项目运行至少一个完整周期后,利用完整的能源账单进行最终评价,并对节能量达标情况进行分析。这种分阶段的管理模式,确保了从方案设计到长期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可量化的节能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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