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保护修复技术规程》DB36/T1378-2024,2025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保护修复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类型、实施步骤、措施、技术要求、监测与管护。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本规程规定了江西省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对象、实施步骤、技术措施及监测管护要求,构建了一套覆盖退化湿地调查诊断、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到长效监管的全流程技术体系。本规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强调系统性、整体性修复,针对河流、湖泊、沼泽、库塘等不同湿地类型及其退化因子,提供了景观、土壤、水系连通、水环境、动植物恢复及生境保护等分类技术指引,并明确了缓坡岸带、浅滩、深水区、生境岛等关键生境单元的营建标准。同时,本规程强化了修复工程的事前调查评价、事后绩效评估与持续养护管理,纳入了湿地资源监测和公众宣教内容,为江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本规程构建了从“退化湿地生态调查—退化因子识别与诊断—确定修复区域与目标—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措施选择—施工监管—综合评价”的完整实施流程。在诊断阶段,要求识别水文、水环境、土壤、生境、生物群落等主要退化因子及湿地填埋、水系隔断、水面萎缩、植被受损等具体退化类型;在工程收官后,须将修复后生态系统与参照湿地进行对比,评价湿地生物群落、水土理化性质、生态功能及景观格局,确保修复成效可量化、可验证。
本规程围绕湿地生态系统核心要素,建立了景观保护修复、土壤保护修复、水系连通保护修复、水环境保护修复、湿地动植物恢复和生境保护修复六大技术板块。各板块均提供了针对性手段,如景观上通过缓坡营建、浅滩与生境岛营造重塑地形多样性;水环境上区分内源与外源污染,采用底泥疏浚、生态浮岛、人工湿地及污水拦截等组合措施;动植物恢复强调优先选用乡土物种、避免外来入侵,并按水深梯度配置沉水、浮水、挺水、湿生植物带,形成完整的生态缓冲系统。
本规程对湿地微地形改造设定了明确的技术参数,使修复工程具备较强的落地性。例如,规定浅滩坡度宜在10°至15°之间、宽度不小于5米、常水位下淹水深度为10厘米至30厘米;深水区水深需大于2米;生境岛出露水面高度宜为0.5米至1.5米,且其总面积不宜超过连通水域的10%。此外,对建有1公顷以上连通水域的湿地要求营建浅滩,对8公顷以上水域湿地要求营建深水区和生境岛,体现了因地制宜、按需配置的设计理念。
本规程将修复后的长效管护纳入技术范畴,要求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点,对水文动态、土壤动态、气象要素、生物多样性及水质指标(水温、pH、总氮、总磷、化学耗氧量等)实施持续观测。在养护方面,提出水体养护应优先利用地表径流和再生水、禁止采用地下水补给,并定期清除漂浮垃圾及影响水质的杂物;植被养护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对用于水质净化的湿地定期收割高大挺水植物,防止营养物内源释放。工程建设后三年内应完成验收与评估,确保修复效果的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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