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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25-北京市《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11月25日,北京市水务局制定北京市《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遗产认定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等级标准。本文件适用于水利物质形态、不可移动的遗产的评价,包括水利工程类水利遗产、非水利工程类水利遗产和历史水系。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水利遗产认定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与等级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类、非水利工程类及历史水系三类不可移动的物质形态水利遗产的评价。本文件以尊重历史、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为理念,构建了涵盖历史价值、科技价值、文化艺术价值、保护存续价值和传承利用价值五个维度的评价体系,并采用赋分加权的方式对遗产进行综合量化评定。总体分值达到80分及以上者,基本具备认定为北京市水利遗产的条件,为北京地区水利遗产的筛选、保护与传承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准则。

评价对象与基本条件

本文件将水利遗产界定为人类在水事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显著价值的遗存,具体划分为水利工程类、非水利工程类和历史水系三种类型。遗产的建成时间一般应早于1949年,但对特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可不受此限制。评价需考察遗产本体、周边环境、历史信息记录载体及附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要素。

多维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件设置了五个评价维度,下设十三项具体指标。历史价值聚焦于建设久远度、与重要人物或事件的关联度以及历史见证度;科技价值考察水工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传承度;文化艺术价值关注艺术水准、文化传承代表性及衍生产品的丰富性;保护存续价值则衡量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传承利用价值评判其功能延续性与传播性。

赋分计算与等级判定

本文件采用加权综合评分法,各维度下设的分项指标按百分制赋分后取算数平均值作为该维度得分,再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求和得出总体分值。权重依据价值重要性确定,对具有突出价值的维度权重可设为1。最终根据总体分值划定等级,达到80分即满足认定条件。

北京市《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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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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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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