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财政部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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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是财政部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专项管理制度。本办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为管理对象,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在管理原则上,本办强调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结果导向,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成效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在资金分配上,本办采用因素法,综合考虑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等因素,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
资金支持范围与管理机制
本办明确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以及管理改革创新等方向,同时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纳入支持范围。但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涉农补贴事项以及能力建设方面资金不纳入支持范围。在管理机制上,本办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生态环境部负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分配建议方案,并组织项目储备。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本办要求对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同下达,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在监督方面,本办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违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管理落地见效。
该办法的出台为中央财政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了系统规范的制度框架,填补了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到期后的制度空白,使资金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该办法通过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和管理原则,将有力引导地方将有限财力集中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等关键领域,避免资金分散使用和低效投入。同时,该办法强调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引入结果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推动地方从“重争取资金”向“重资金绩效”转变,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此外,该办法对管理改革创新给予资金分配权重支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等创新实践,为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该办法严格界定了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有助于防范资金使用中的廉政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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