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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5.01-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3176-2024.pdf

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自2025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以强化有组织排放限值、细化无组织管控措施、明晰监测监督责任为核心,构建了覆盖矿山开采、物料储运、破碎粉磨、煅烧烘干、包装运输全流程的排放标准体系。新建企业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现有企业、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节。对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情形,在遵守本文件之外,还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

有组织排放与浓度折算规则

本文件明确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冷却机、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等生产设施的有组织排放限值。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需监测含氧量并按规定公式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基准含氧量为10%,独立热源烘干设备为8%,其余设施按实测浓度判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并须设立有效的气体收集与净化处理装置。

无组织排放双控与全过程管控措施

本文件从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排放两个维度设定限值。厂区监控在排放口外1米、距地面1.5米以上处进行,不完整厂房则在下风向5米处监测;企业边界执行相应限值。管控措施贯穿全过程,要求矿山钻机、挖掘设备配备除尘或抑尘设施,原燃料实行全封闭料棚或密闭储存储存,物料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并设集尘罩,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氨的储存输送须密闭并配套回收装置,协同处置固废的储存设施须保持负压,确保产尘点无可见粉尘外逸。

自行监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件要求企业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安装并运维自动监测设备,设置永久采样孔与监测平台,并安装覆盖主要无组织源的高清视频监控保存数据一年以上。监测时点的选择须涵盖排放强度大的时段,采用规定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监督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达标;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分别设定以1小时平均浓度等为基准的超标判定规则,未遵守措施性控制要求的将依法处理,排污许可证要求宽于本文件的须在实施前依法变更。

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3176-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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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3176-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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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3176-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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