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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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30-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4〕1号.pdf
本通知围绕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规范管理,从调整管控、人为活动准入、规划编制、灾害处置及日常监管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旨在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本通知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须从严控制,仅在满足国家或省重大工程需求的严格前提下按程序申报;实验区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细化了设施修筑的允许与禁止清单以及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保障方式,力求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前提下兼顾民生与发展需求。
严控范围与功能区调整
本通知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与功能区必须按省政府批准的内容管理,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对确因国家或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须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不遭受损害,且不得缩小核心区与缓冲区面积,并依据省级调整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区,由市级或省直林局统筹提出调整意见。
细化实验区有限人为活动规则
本通知规定,实验区内仅允许修筑保护监测、生态修复、必要旅游设施及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与民生公益项目等,开矿、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及风电光伏等不符合功能定位的设施原则上禁止新建。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类型规范了修筑设施的申请材料要求,并单列了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简化情形,涵盖管理机构自有设施、已有民生设施维护及应急防灾设施等。
保障原住居民生产生活
本通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鼓励核心区与缓冲区内居民有序搬迁;对暂未搬迁的,允许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维持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实验区内原住居民在固定范围修筑必要生活用房和生产设施时,向管理机构报备并接受监督即可,不必办理修筑设施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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