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晋环规〔2026〕2号。
本裁量基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依据,构建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体系,适用于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文件采用综合裁量百分比模式,通过基本要素裁量表与修正要素裁量表的组合计算确定罚款数额,并配套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旨在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裁量模式与计算公式
本基准采用综合裁量百分比模式,裁量基准表分为基本要素裁量表和修正要素裁量表。基本要素裁量表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制定,涵盖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大气与水污染防治、固废与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13类违法行为。“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通用裁量要素,依据专门裁量表确定裁量因子;修正要素裁量表适用于全部违法行为。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 X = N +(M−N)×(B + C),其中N为法定罚款下限,M为法定罚款上限,B为基本要素百分值之和,C为修正要素百分值之和。法定罚款为倍率式的,按法定最低倍率×基准数值确定下限;无下限的N取0。
从轻从重与不予处罚情形
具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修复措施、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受胁迫实施违法、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可在计算数额基础上减少20%范围内处罚。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两年内同类违法被罚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八类,可在计算数额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但不得超出法定上限。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两类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清单同时明确“免罚不免责”原则,执法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加强事后监管。
术语认定与裁量调整
文件对关键术语作出统一界定:“初次违法”的认定区分不同情形,同类违法行为间隔超过五年、非同类违法行为或已过追诉时效的均视为初次;“两年内违法次数”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向前追溯两个自然年,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计入累计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计算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之日。
适用本基准可能导致处罚结果明显不当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决定可调整适用,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未涵盖的处罚条款,公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晋环规〔2025〕3号)及《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晋环规〔20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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