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污染控制要求》DB50/T1654-2024,自2024年10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污染控制的基本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本规范从转运站日常运行的密闭管理、通风除臭、雨污分流、车辆清洗等基础环节入手,明确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及颗粒物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限值,并对污水处置路径、场界噪声限值作出刚性约束。同时,本规范配套建立了覆盖恶臭、大气、污水、噪声四类因子的监测制度,统一了采样布点、分析方法及大、中型转运站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的监测频次,旨在通过全过程管控将转运站运行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本规范对转运站运行的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控制措施。站内须完善卸料、压缩等区域的密闭与通风,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抽排风及除臭除尘系统,并维持全密闭负压状态。垃圾须日清日运,不得堆积过夜;运输车辆须密闭整洁,杜绝遗洒飞扬。作业期间应同步启动除臭喷洒,并根据臭气强度动态调节喷洒量;作业完成后须对站内及车辆进行清洗消杀,保持地面无污水积存,并严格实施雨污分流与污水分类收集。
本规范针对恶臭、大气颗粒物、污水及噪声分别设定了排放限值。其中,恶臭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分档管控,如氨在15米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4.9kg/h;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特定限值。监测方面,本规范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采样布点方法,指定了具体的仪器分析标准,并强制要求大、中型转运站对恶臭、大气污染物、污水及噪声的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构建了常态化的污染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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