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自然资源部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制定《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目录是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规范,旨在严格限定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与条件,推动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化改革。本目录明确,凡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清单,并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对目录内项目,同时鼓励优先采用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本目录还有针对性地强化了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属性的前置审查,要求拟用地方提供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续若因企业改制、土地转让或用途变更等不再满足目录条件,则必须转为有偿使用,以此形成覆盖“准入—使用—退出”全周期的闭环管理。
构建两大部分、四大类用地的目录框架
本目录整体划分为“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四大板块。前两大类涵盖党政机关、军事设施、城市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体福利等民生保障与公共管理领域,并逐一设定非营利性要求;后两大类则聚焦电力、水利、铁路等战略性基础设施,以及使领馆馆舍、监教场所等特殊用途,为不同类型项目确立了清晰的供地类型与边界。
分层设定“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准入条件
本目录对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等公益事业用地,均明确提出“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前提要求,并通过清单式界定使用主体性质来落实。例如,学校与托育机构须为非营利法人,科研机构须从事基础或公益性研究,医疗卫生设施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机构。同时,要求拟使用土地者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证明文件,从源头保障供地资源的公共属性。
强调划拨用地的动态管理与有偿使用导向
本目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后若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不再符合目录要求,必须转为有偿使用。这一安排构建了供地方式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目录专门提出,即使符合划拨条件的项目,仍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传递出从严控制划拨、逐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的政策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