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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27-《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pdf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作为浙江省首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省级法规,系统构建了全省统一、分级管理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本《条例》以加强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全面规范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用途分区管制等关键环节,确立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三类规划体系,并创新性地将国土空间设计作为技术方法纳入管理框架。本《条例》强调数字化治理与公众参与,依托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规划一张图集成管理,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本《条例》确立了全省统一、分级管理的规划体系,明确总体规划是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分为省、市、县、乡四级,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编制要求作出差异化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详细规划统筹编制,边界外的村庄则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针对交通、能源、水利等特定领域,实行清单管理,并规定了规划一致性审查制度,确保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修改需满足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等法定情形,并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

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与实施

本《条例》实行严格的用途分区管制制度,依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实施差异化管控。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应集中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需求,同时规定了可在边界外布局的特殊建设项目类型。在规划实施方面,建设活动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并针对不同区域分别适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或通则式村庄规划作为许可依据,还建立了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等分类管理方式。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1页
第 1 页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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