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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08-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pdf

2021年12月8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浙林保〔2021〕75号。要求:

一、各地应将《负面清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按照《负面清单》要求编制或修编自然保护地总体-2-规划,强化《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业务。

三、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不得破坏、影响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控制各项指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加强可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负面清单系浙江省为规范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准入管控而制定的试行文件。本清单依据国家及省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将全省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自然公园的严格管控区、合理利用区四类管控分区,并分别列明禁止类与限制类建设项目。本清单明确了各类开发区、污染工业、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等绝对禁止事项,同时对科研监测、生态修复、必要基础设施及适度旅游配套等设定有条件准入。本清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并严格规范审批、融资及监督程序。

分区管控与准入规则

本清单针对四类管控分区分别制定准入要求。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科研监测、防灾减灾、必要线性基础设施以隧道桥梁方式穿越等极少数项目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一般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但允许原住居民修缮生活设施、非破坏性科研、适度参观旅游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等项目限制准入。自然公园严格管控区禁止大型文体游乐设施及特种设施,其合理利用区则严禁各类开发区、大型垃圾处置场、危险品生产储存、污染工业、开山采石及房地产等开发。

准入类型界定与衔接

本清单将建设项目准入类型界定为禁止类和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允许规划建设,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支持。限制类项目须经充分论证,确保不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控制指标、按程序报批。同时,清单说明了与原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的对应关系,并对特种设施、重大线性基础设施等概念作出解释,明确军事设施、地质调查及矿业权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且清单内容将依据新出台法律法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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