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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24-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09月24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为解决山西省因煤炭开采导致的土地破坏、煤矸石消纳难等环保问题,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制定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回填区要求、煤矸石特性调查和适宜性评估、回填区环境调查和评估、回填工程、生态恢复、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利用煤矸石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进行生态回填的环境保护。现有煤矸石回填场地的运行和生态修复等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山西省煤矸石规模化消纳与生态治理需求,围绕利用煤矸石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进行生态回填的全过程,系统规定了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环境管理的完整技术要求。本规范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原则,强调在实施回填前必须制定科学方案,对煤矸石特性、回填区环境本底及环境风险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确保回填活动不会对周边土壤、地下水及环境空气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在回填作业、生态恢复及长期环境监测等环节,本规范均提出了可量化的技术指标和操作性要求,旨在实现煤矸石的安全处置与土地生态功能的协同恢复。

回填前的准入与评估体系

本规范建立了严格的煤矸石准入标准,要求用于生态回填的煤矸石必须通过适宜性评估,其任何特征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且pH值须在6至9之间。同时,煤矸石需具备不易自燃倾向性,硫含量原则上不高于1.5%,收到基热值须低于5020 kJ/kg,粒度不得超过150毫米。在回填区方面,除满足特定条件的露天矿坑外,其余工程均须在实施前完成环境本底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查明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估对周边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及地下水、土壤的潜在风险,确认风险可接受后方可开展工程。

回填作业与生态恢复规范

本规范明确了回填工程应遵循整体分区、分层回填、逐层压实的原则。回填过程中需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当煤矸石回填厚度达到3至5米时,必须及时构建厚度为0.3至0.5米的阻隔层以防自燃。回填至设计标高后,应立即铺设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⁵ cm/s的封闭层,并在此基础上覆土开展生态恢复,使恢复后的土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用作建设用地或农用地的区域,其土壤质量须分别满足国家相应标准的管控要求,从而保障土地后续安全利用。

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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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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