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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4.22-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 3225-2025.pdf
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3225-2025,自2025年04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回填区要求、煤矸石特性调查和适宜性评估、回填区环境调查和评估、回填工程、生态恢复、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利用煤矸石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进行生态回填的环境保护。现有煤矸石回填场地的运行和生态修复等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煤矸石生态回填全过程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涵盖回填区选择、煤矸石特性调查与适宜性评估、回填区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回填工程作业、生态恢复及环境监测与管理等环节。文件以煤矸石规模化消纳和生态改善为目标,将满足要求的煤矸石回填至因采矿等活动损毁的土地,全过程贯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规范强调从源头控制环境风险,要求对煤矸石的浸出毒性、硫含量、热值和粒度进行严格检测与评估,并在回填前开展环境本底调查与风险评估。在工程实施中,本规范对防渗、截排水、抑尘、分层压实覆盖及温度监控等关键工序作出详细规定,回填完成后须进行封闭覆土和生态重建,并持续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内部温度的跟踪监测,直至环境指标稳定达标,确保回填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回填前评估与调查要求

本规范要求对拟回填煤矸石进行严格的特性调查与适宜性评估,明确其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须低于排放标准、pH值在6至9之间、硫含量一般不超过1.5%、收到基热值低于5020 kJ/kg、粒度不超过150mm。除特定情形外,回填前还须对回填区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和环境保护目标调查,涵盖土壤、地下水质量及周边敏感目标,并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以确认场地是否具备接收回填的环境条件。

回填作业与生态重建规范

回填工程须采取分区、分层回填和逐层压实的方式,每回填3至5米厚需上覆阻隔层以隔绝空气。回填至设计标高后,应立即铺设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⁵ cm/s的封闭层并覆土,随后根据规划用途开展生态恢复,并明确用作建设用地或农用地时须分别满足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全过程须落实抑尘措施并设置温度监测系统,当内部温度达到或超过90℃时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全过程环境监测与管理

本规范建立了贯穿回填过程及生态恢复后的环境监测体系,要求在回填期间对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和温度按指定频次布点监测,并在生态恢复后继续跟踪监测上述指标,直至相关污染物指标连续3年不超过环境本底水平值的20%。同时,要求责任主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永久保存的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全过程环境管理,并设置明确标识牌公示注意事项和责任单位信息。

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 3225-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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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 3225-2025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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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 3225-2025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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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 3225-2025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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