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幸福河湖评价导则》DB14/T3518-2025,自2025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幸福河湖评价的评价内容、总体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省级幸福河湖的评价。
本导则构建了山西省幸福河湖评价的完整技术体系,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省级幸福河湖的评价工作。本导则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范围为评价单元,围绕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水管理及公众满意度8个维度展开,形成了由8项一级指标和22项二级指标构成的量化评价框架。本导则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效、突出特色、量化可行、动态修订的原则,规定了指标权重、数据采集方法及赋分细则,并明确了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要求,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科学衡量河湖的健康水平及其对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与满意度的支撑程度。
本导则设立了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绿色水经济、科学水管理及公众满意度8项一级指标,并将其细化为22项二级指标。指标分为必选与备选两类,一级指标权重固定,二级指标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必选指标权重不低于备选指标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河湖的特性。
评价采用基础数据与专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基础数据主要采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文、公报与统计资料;专题调查则运用遥感、无人机航拍及专业团队采样等手段获取河湖岸带、水生生物等数据。各项指标均设有明确的计算公式与赋分标准,最终通过加权求和得出评价总分,为幸福河湖的认定提供可量化、可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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