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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13-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wps

2024年9月13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浙发改能源〔2024〕243号。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与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相关设施,包括:(一)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二)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四)公用换电设施,即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服务的经营性换电设施。

本办法是浙江省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方法确立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发展原则,旨在构建覆盖广泛、结构合理的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本方法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协同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工作,并强调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同时推动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支持智能有序充电和双向充放电等新技术应用。

投资建设管理

本方法对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在建设审批上,本方法简化流程,对既有停车位加建充电设施免办规划许可,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则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实行备案制,自用充电设施免于备案。本方法还对施工资质、电网配套服务、竣工验收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鼓励居住区充电设施“统一建统服”模式。

运营维护规范

本方法要求公用充(换)电设施必须接入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并实时推送运营数据。运营商须明码标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电能计量装置须经检定合格方可投运,并定期检定。在安全管理上,本方法明确公用设施由运营商承担主体责任,自用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并要求运营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建立运行监测系统,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监督管理与政策支持

本方法明确了发改、建设、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地方主管部门依托省级监管平台定期开展评价公示,并组织实地核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设施责令整改。在政策支持方面,省级财政统筹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运营,各地可制定建设运营奖补细则,建设补贴最高可覆盖设备投资的30%并逐年退坡,同时探索建立运营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机制。

该办法的出台为浙江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范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制度保障。该办法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平台监管等举措,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充(换)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规划衔接不畅、审批手续繁琐、运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时,该办法将自用、专用、公用等各类充电设施纳入分类管理,并针对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乡村地区等不同场景提出差异化建设模式,有利于打通充电设施建设的“最后一公里”瓶颈,对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提升城乡充电服务均等化水平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在安全管理方面,该办法构建了覆盖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检查全链条的责任体系,有助于防范化解充电设施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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