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山西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印发《全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晋林规范发〔2024〕5号。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本规定旨在规范山西省境内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适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以及临时占用草原和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与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情形。本规定明确了草地地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数据为底数进行认定,要求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草原,并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草原。同时,本规定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职责、审批权限划分、现场查验流程、申请材料要求以及临时占用期限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安排,强化了全链条规范管理。
本规定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主要层级,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审核,七十公顷及以下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权限则依据项目类型、占地规模及涉及区域进一步细分至省、市、县三级,并允许线性工程按施工标段审批,明确了涉林地与草地项目可按地类最高权限合并办理。
本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涉及使用草原的,应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省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现场查验,查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须含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材料包括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现场查验报告、补偿协议及权属材料、用地坐标文件以及植被恢复方案等,针对存在未批先建情形的项目,还需提交违法查处情况的说明。
本规定强调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植被并退还,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同样不超过2年。申请人须在申请时提交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查验部门应结合现场情况对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确保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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