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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30-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收益分配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0月30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切实加强青海省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转让收益分配处置,起草《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收益分配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针对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收益分配处置,以勘查投入审核为起点,按备案审核报告认定的各方实际投资比例划分权益,财政投资权益一次性全额上缴,地勘单位留存收益按公益一类、二类分类管理,并配套全过程监管。

先核底数,再分权益

转让前须全面梳理勘查全周期各级财政、地勘单位、合作勘查企业的投资,逐项归集立项、预算、拨付凭证、财务账簿、合作合同、工作量验收等资料,建立勘查资金投入台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项审核,核定勘查总投入、各方实际投资金额及权益占比,报告经事业局党委集体研究确认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及财政资金的同步抄送省财政、财政部青海监管局等监管部门。

投资认定两条口径

勘查投资认定坚持资金凭证优先、工作量佐证、严禁重复计列,区分可认定勘查投入与非勘查类支出;有资金投入并能证明用于勘查的,按实际投入认定;无资金投入证明或不能证明用于勘查的,按验收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依当期地勘项目定额标准核算认定。不得重复核算、多头认定。

财政权益优先上缴,留存收益分类管理

转让交易成功后,按备案审核报告认定的投资比例享有各自权益,财政投资部分优先保障国家权益,由探矿权人凭审核报告及交易凭证,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后向省财政一次性全额缴纳,按国有资产收益规定管理。上缴财政权益、兑付合作企业合法权益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得收益按“收支两条线”上缴省级财政;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得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违规用于发放人员各类费用,事业局对下属单位收益使用建立台账、跟踪绩效。

执行衔接

本通知执行前探矿权已转让、财政投资权益尚未处置缴纳到位的,按本通知执行;地勘单位须规范合作勘查协议签订、投入核实、评估、转让各环节,严禁虚增勘查投入和违规转让,接受审计、财政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收益分配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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