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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0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pdf

2024年9月3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提升规划许可行政效能,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防止规划实施领域违法违规许可、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

本意见围绕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从依据法定规划、规范规划条件、严格许可管理、强化监测监管四个维度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本意见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用途管制与规划许可的唯一法定依据,要求规划成果及时“上图入库”,并试点探索城镇开发边界外“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在规划条件设置上,本意见厘清部门职责边界,试点推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工作机制,推动“拿地即拿证”以优化审批流程。在许可管理环节,本意见强调落实法定职责,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合理设置分期许可,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同时加强告知承诺制和豁免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全面推行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此外,本意见还要求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升审批效能,建立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强化规划许可行为抽查与证书统一管理。

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本意见强调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是开展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任何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实施方案均不得替代。同时要求规划成果获批后必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未入库的不得作为审批依据。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特殊选址项目及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本意见试点通过“约束指标+分区准入”、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或“通则式”管理规定等方式作出规划许可,为边界外建设活动提供了合规路径。

规范规划条件设置与优化许可管理

本意见严格规定规划条件只能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并推动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统一计提强制性内容。本意见创新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机制,将非空间治理管控内容归入建设条件,由提出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厘清了自然资源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权责边界。在工程规划许可方面,本意见要求明确设计方案审查规则,推进联合审查,合理确定分期建设规模和配套同步实施要求,并对乡村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通用图集应用。

强化数字化监管与监督检查

本意见要求全面实现规划许可线上审批与监管,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行为,并开发超期预警与“掌上办”功能以提升服务效率。同时,本意见通过构建强制性指标一致性动态监测机制、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年度案卷评查、统一证书电子监管号管理等措施,形成对规划许可行为的常态化监管闭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许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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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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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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