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供水厂泥渣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31/T1432-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供水厂泥渣处理处置的基本要求、泥渣检测、泥渣处理、泥渣堆放与运输、泥渣利用与处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厂的泥渣处理处置。
本规范是上海市针对城镇供水厂泥渣处理处置发布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从排泥水收集、泥渣检测、处理、堆放运输到最终利用处置的全流程技术要求。规范明确了泥渣处理处置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全过程操作规程、检测体系和分类管理体系;在泥渣检测方面,详细规定了取样方法、检测指标及检测周期;在泥渣处理环节,分别对排泥水浓缩、稳定化、调理改性和脱水干化提出了具体工艺参数和指标限值。此外,规范还对泥渣堆放与运输的环保、安全及时效提出了明确约束,最终根据泥质分析结果,引导泥渣通过市政工程、建筑材料、还林利用及协同焚烧等多种途径实现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置,为上海市供水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规范覆盖了排泥水浓缩、泥渣稳定化、调理改性以及脱水干化等多个处理环节。其中明确要求常规脱水后泥渣含水率不高于70%,深度脱水后不高于60%,干化后则需控制在40%以下,并强调应结合泥渣性质与处置要求选择适宜的工艺与药剂。
规范要求供水厂建立排放口在线监测并定期检测泥渣的基本控制、限制性控制和选择性控制指标。基本控制指标宜每日检测,限制性指标每半年检测,选择性指标每月检测,同时需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动态调整重金属等风险指标的检测频率,以此作为分类处置的依据。
在处置方向上,规范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源化利用及末端处置路径。泥渣可用于市政道路路基施工、制备免烧砖或还林利用,同时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不具备资源化条件的,优先采用协同焚烧,应急情况下方可进行卫生填埋,且浸出毒性等指标须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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