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作为铜川市首部专门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系统构建了覆盖地表水与地下水、集中式与分散式各类水源地的全链条保护制度。本法规明确了市、县(区)政府的财政保障与保护区划定责任,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致划分,并建立了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监控设施及隔离防护设施等物防技防体系。同时,本法规针对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废弃物、从事洗涤烧烤等常见污染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和相应罚则,确立了联合执法与举报奖励机制,为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保护体系与职责分工
本条例将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分别施行保护区制度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并要求在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监控设施和隔离防护设施,构建起物理隔离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安全屏障。职责配置上,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污染防治并定期评估水质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监测与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和保护区交通设施维护等专项职责,形成多部门协同治理格局。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本法规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洗涤、露营、戏水、烧烤以及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由生态环境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损毁防护设施的行为同样面临限期恢复原状及相应处罚,体现了对污染水源行为的严厉惩戒导向。
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
本条例鼓励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参与水源地保护,要求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络平台,拓宽公众监督渠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对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上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