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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01-上海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872-2024.pdf

上海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自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上海市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替代DB31/872—2015版本,专门用于规范印刷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文件覆盖了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生产活动,从有组织排放、厂区无组织排放到企业边界排放均设定了系统化的控制指标。相较于旧版,本文件新增了苯系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并收严了苯、甲苯、二甲苯及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首次引入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低于80%的硬性要求,并对燃烧装置排放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本文件增设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并对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同步运行、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等管理措施提出了细化要求,确保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控。

指标体系全面升级,强化特征污染物管控

本文件在原有非甲烷总烃管控基础上,突出对苯系物的控制,在排放限值表中明确列出苯、甲苯、二甲苯及新增的苯系物综合指标。同时收严了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使得印刷行业的有组织排放标准更加精细、严格。对于涉及VOCs燃烧处理的装置,本文件专门规定了氮氧化物与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并要求在补充空气燃烧时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下的基准排放浓度,防止通过稀释逃避监管。

注重过程管理,明确处理效率与设施运行要求

本文件强调废气治理设施的实际效能,规定当合并排放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或超过2千克/小时时,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并给出了多级串联或多源混合废气处理效率的具体计算公式。同时,本文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必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发生故障时对应生产设施需停止运行或设置应急处理设施,防止无组织逸散,体现了“应收尽收、高效净化”的治理导向。

细化了无组织排放与监测实施要求

本文件新增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监控限值,并对厂房外监控点位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在监测层面,本文件详细规范了排气筒、厂区及企业边界的采样方法与分析标准,引入了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测定含三甲苯的苯系物,并明确了手工监测与在线监测的达标判定规则,还对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分别设定了2024年10月1日及2025年5月1日的执行过渡期。

上海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872-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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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872-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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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872-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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