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708-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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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7.01.01-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708-2026.pdf
上海市针对设计规模小于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处理设施,建立分级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标准以设计规模与出水排放去向双重维度划定一至三级限值,同步规范监测方法与实施监督机制,推动生态化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分级管控逻辑
设计规模20 m³/d(含)至500 m³/d(不含)的设施分两档:100 m³/d及以上排入GB 3838 Ⅲ类及以上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其他水域执行二级标准;20至100 m³/d排入Ⅲ类及以上水域执行二级,其他水域执行三级。经自然湿地、生态沟渠等生态单元净化消纳后间接排入水域的统一执行三级标准。20 m³/d以下设施出水应感官无黑臭,否则执行三级标准。
资源化利用与设施管理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和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排放管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资源化利用遵循就近就地、以用促治、经济适用原则,结合村居布局、人口规模、周边环境、农户意愿等选择形式。乡村旅游餐饮污水须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设施栅渣、沉砂、浮油及污泥应定期清理,污泥优先资源化利用。
监测与执行
设施出水端设取样井并设明显标志,采样按HJ 91.1等规范执行,监测数据等于或小于限值即为达标。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设施应建立运维台账并记录关键运行参数。新(改、扩)建设施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设施自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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