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系为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而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旨在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本通知从职责分工、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异常名录管理、信用管理服务及新旧制度衔接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着力构建“公示—核查—监管—惩戒—修复”全链条管理机制。本通知强调以矿业权人义务履行监管为核心,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实现穿透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监管目标,并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协同工作要求,为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统一信息归集与年度公示制度
本通知建立了行政管理信息“谁产生、谁负责”的统一归集机制,由自然资源部实时汇总各级主管部门产生的矿业权登记、储量评审备案、生态修复等信息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须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一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参与公开公示,须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实地核查的组织实施与质量保障
本通知规定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不低于已公示矿业权5%的比例随机摇号确定抽查清单,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的矿业权直接纳入核查范围。核查组由行政管理人员与技术专家组成,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核查重点包括开采方式、勘查投入、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绿色矿山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等内容,同时鼓励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提升核查质效,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异常名录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本通知明确了异常名录的列入情形与程序,包括未按期填报、信息不实、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但未达严重失信标准等四类情形,并规定了10个工作日内主动整改可不列入的容错机制。同时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告知、决定送达程序,畅通了信用修复申请与移出渠道,要求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新旧制度衔接与实施保障
本通知部署了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历史数据迁移及13号令实施前已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矿业权人的重新认定工作,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