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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为指导和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规范系为落实多项环境保护法律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而制定的首部技术规范。本规范系统规定了该行业排污单位在信息平台填报申请信息、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实际排放量及开展合规判定的技术要求,同时明确了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并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规范覆盖制浆、造纸(含机制纸、手工纸和加工纸)及纸制品制造的排污行为,按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两类排污单位分别作出规定,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要素的许可管理与其他专项技术规范作了衔接。

适用范围与分类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相关申请,以及审批部门审核许可事项。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划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分别对基本情况、排放口、许可限值、自行监测、台账与执行报告等提出差异化要求。执行火电、锅炉、危险废物焚烧等其他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则适用相应的专项技术规范。

许可排放限值与排放量核算

本规范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如GB3544、GB9078、GB16297等)从严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许可排放量按废水和废气分类核算:废水重点管理单位须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单位产品许可排放量和年许可排放量,位于不达标流域的废水直排单位须从严核定;废气许可排放量涵盖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碱回收炉、石灰窑等主要排放口按基准排气量或实际排气量核算,混合排放时取各设施之和。

环境管理与合规要求

本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HJ819、HJ821等标准落实废水、有组织废气及无组织废气的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监测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重点管理单位需按期提交,并合规公开环境信息。合规判定涵盖排放浓度、排放量及管理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时采用产污系数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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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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