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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3.0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pdf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自2020年03月04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请填报与核发审核的专用技术文件。本规范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产排污节点与排放口对应关系、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编制、实际排放量核算到合规判定,分别对储油库和加油站两类排污单位提出了全流程的标准化要求。本规范将储油库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定为主要排放口并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将加油站废气排放口定为一般排放口,同时明确了储油罐无组织排放的计算方法与默认参数。本规范还针对废气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及土壤地下水污染预防等环节,提供了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参照和详细的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与排放管控体系

本规范要求储油库排污单位填报主体工程、储罐与装载设施参数及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密封点数量,行业类别选择油气仓储;加油站排污单位填报储罐区与加油区的储罐数量、容积、罐型及加油枪数量,行业类别选择机动车燃油销售。在排放口管理上,储油库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加油站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限值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规范规定了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核定方法,特殊时段还需按削减比例确定日许可排放量。污染治理方面,本规范在附录中分别列出了储油库废气和废水的可行技术参照表,以及加油站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并对无组织排放控制、雨污分流、危险废物贮存及土壤地下水污染预防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自行监测与环境管理记录执行要求

本规范对储油库和加油站的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做了差异化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台账与报告方面,本规范要求两类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同步保存电子和纸质台账,按季度或年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分别通过资料性附录提供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表格的参考样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第1页
第 1 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第2页
第 2 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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