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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19-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pdf

2024年6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行政监管水平,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排放水质标准等其他相关职能部分,按有关文件执行。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是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区内建成区居民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炊事、洗衣、洗浴、冲厕、清扫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为发展乡镇经济而开展的工业活动产生的污水。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乡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检查井、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不含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

本办法旨在加强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持续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集中处理的按城镇污水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明确乡镇生活污水来源为建成区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活动废水;污水处理设施指集中式处理系统,含接户井、管网、泵站及处理终端等。整个治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和群众参与的原则,力求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

构建清晰的管理职责体系

本办法以县域为责任主体,明确了省、设区市、县三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指导,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县(市、区)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县级主管部门须开展常态化排查并建立问题台账,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指导乡镇开展宣传教育,并鼓励科研创新与先进技术推广。同时,要求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逐步建立收费制度,并公开费用收支情况。

规范建设改造与运行维护全流程

本办法对设施建设改造提出严格要求,包括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同步投运、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管网全面实施雨污分流等。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新建设施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在运行维护方面,要求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选择运维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运维单位自查、乡镇巡查、县级抽查”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按效付费和信用监管,开发信息化智慧平台实现三方端口连通、数据在线监测,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水质达标,并规范污泥处置、停运报告等环节。

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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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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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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