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与行政效能,专门针对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在批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调整用地问题作出系统性规范。本细则明确了调整用地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申报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的处理规则,构建了从申请、组卷、审查到批准的全流程管理闭环。本细则强调,调整用地须满足线路或位置变更的法定审批前提,且对调入和调出土地的指标配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缴纳与退还等核心环节作出了清晰界定,同时强化了对调出土地的后续监管,以保障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项目建设的依法有序推进。
适用情形与审批权限
本细则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或因建设单位优化方案减少占地的情形。在审批权限上,本细则区分了省级和国务院原批准机关,按照调入土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征地规模等标准,明确了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分级审批的权限划分。
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在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后,应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组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入土地原则上按新增土地报批要求提供材料,并需附相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变更批复;涉及项目重大变更或各类保护地、文物、地灾评估等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并完成征地前期工作。
指标、费用处理及调出土地监管
本细则对相关的指标和费用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调入土地按规定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缴纳相关费用;调出土地未实际占用的耕地,其原挂钩的占补平衡指标可抵顶调入所需指标。调出土地获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再供原建设项目使用,并需通过不动产登记和国土变更调查完成权属及信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