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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16-《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pdf

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信息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本办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填报的信息内容、时限与公示要求作出系统性规定,涵盖了勘查投入、开采“三率”、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费用缴纳及行政处罚等关键环节。本办确立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与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明确了认定标准、程序、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路径,同时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并对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设定了激励措施,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息填报与公示管理

本办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对不同主体的信息填报职责进行了清晰划分。探矿权人需填报勘查单位、年度勘查投入、实物工作量及是否封填遗留井硐等信息;采矿权人则需填报矿山状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及生态修复等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矿业权登记、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及行政处罚等信息。本办要求矿业权人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信息填报,并强调在填报与公示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护规定。

严重失信与异常名录管理

本办构建了分级分类的信用监管体系。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超越范围勘查开采、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伪造地质资料等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办设定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及严谨的认定程序,管理措施期限为三年,并明确了提前移出的申请条件与不予移出的情形。同时,对于未按期填报、信息不实或受到一般行政处罚的矿业权人,本办规定将其列入异常名录,通过标注与整改核实机制,在实施严格监管的同时避免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监管从传统的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全面转型,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文将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有机结合,大幅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与威慑力。一方面,通过将严重失信行为与评优评先资格、财政资金申请、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等直接挂钩,显著提高了矿业权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企业强化诚信自律,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有效遏制了超越范围开采、破坏性开采、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等行业顽疾。另一方面,该文设置的异常名录标注与整改移出机制,以及信用修复渠道,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既做到了“无事不扰”,又能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为合规经营的矿业权人营造了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此外,该办法强调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与联合惩戒,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管合力,推动矿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落地,对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意义。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1页
第 1 页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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