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就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及执行联动工作,印发《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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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7-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pdf
本意见旨在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与行政处置工作的有序衔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超过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为起算时点;人民法院在查封前已构成闲置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违法违约责任,查封期间不计入闲置时间。本意见同时区分查封后权属是否变更两种情形,对动工违约期的计算规则作出安排,并倡导善意文明执行,允许有条件动工以减少土地闲置。为保障衔接顺畅,本意见还就信息共享、协助执行和会商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闲置土地认定与分类处置规则
本意见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依据,明确闲置土地自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起算,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置。若企业在处置过程中依法动工开发,处置程序即告终止。对于人民法院查封前已构成的闲置情形,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自起算时点至查封前对应的违法违约责任;在查封期间,该期间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查封后动工违约期的差异化计算
本意见针对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的不同结果,规定了两种计算方式。若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动工违约期自查封解除之日起接续计算,与查封前期间累计;若土地权属因法院处置发生变更,则动工违约期自新权利主体取得之日起重新计算,以此确保责任认定的公平合理。
司法查封与行政管理的信息衔接机制
本意见强化了执行联动中的信息支撑。人民法院在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前,应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权利负担及欠缴费款等信息,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提供。法院须在公告中予以提示,竞得人或受让人则依法办理审批及缴纳出让价款。同时,双方建立工作会商与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处置情况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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