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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3.20-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3月20日修正).doc

自然资源部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内容简述

本规定系规范全国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活动的部门规章,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修正。本规定以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为基本原则,系统构建了覆盖检查、制止、调查、处罚、移送的全链条执法监督体系。本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可采取措施,确立执法巡查抽查、卫片执法、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工作机制,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行政执法公示三项制度,以强化内部监督。同时,本规定对执法人员资质、履职保障、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等均作出安排,旨在提升执法效能,切实保护自然资源。

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手段

本规定将执法监督界定为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活动,并逐项列举了包括现场勘测、查阅资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暂停办理关联审批登记手续等九大类执法措施,确保履职手段充分。

构建“三项制度”强化程序约束

本规定要求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确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处罚决定及督办结果等信息,以严格程序促公正执法。

健全监督问责与履职保障机制

本规定建立上级对下级的评议考核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制止、立案、移送而不作为等情形设定处分后果;同时要求保障执法工作经费、车辆、装备,为执法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可聘任信息员、协管员,委托执法队伍行使职权,力求权责对等。

影响意义

该规定作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的基础性规章,对规范执法行为、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将土地、矿产等执法监督职责统一纳入一个制度框架,消除了原《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的分散格局,适应了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新形势。通过强制推行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和公示制度,该规定有效约束了执法自由裁量权,防范选择性执法与程序违法,显著提升了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挂牌督办、公开通报与约谈问责等制度安排,加大了对重点违法案件和地方管理秩序混乱的震慑力度,有助于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该规定完善了执法人员职业风险保障与不作为追责机制,有利于激发一线队伍履职担当,对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与生态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3月20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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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3月20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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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3月20日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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