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依据印发《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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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意见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制定,旨在规范非油气矿产与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确定方法。本意见明确,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的起始价标准主要与矿业权面积挂钩,并引入成矿地质条件和勘查工作程度两项动态调整系数,由各省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在本意见提供的参考值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幅度上限为10%。本意见强调标准的制定应着眼于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的活跃度,有效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且起始价的确定不与资源储量直接挂钩。对于稀土、放射性矿产及油气矿产,则按本意见附件所列标准直接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设定为五年。
非油气矿产起始价的确定规则
本意见为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设定了一套基于面积的起始价标准参考值。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参考值基础上进行上下不超过10%的调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起始价的最终计算公式为:起始价标准乘以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及矿业权面积。
特定矿种的标准适用
对于稀土、放射性矿产以及油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本意见不授权地方调整。这些特定矿种须严格遵循本意见附件1和附件2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确保了国家对于战略性、特殊性矿产资源配置的集中管控。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全国各地规范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提供了统一且灵活的操作框架,结束了过去可能存在的标准不一、依据模糊的局面。通过将非油气矿产起始价与矿业权面积脱钩于资源储量,并赋予地方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权限,该政策精准回应了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的现实需求,有助于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风险较高的探矿领域,从而加速国家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进程。
该文确立的“基准价+调整系数”的计算模型,兼顾了国家标准的统一性与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既确保了稀土、油气等战略矿产的严格管控,又为地方根据勘查投入和找矿潜力进行差异化定价提供了政策空间。其五年有效期的设定,也为政策在实践中的动态评估与后续优化留下了窗口,对健全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效率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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