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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25-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pdf

2023年8月25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依据印发《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本指导意见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制定,旨在规范非油气矿产与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确定方法。本意见明确,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的起始价标准主要与矿业权面积挂钩,并引入成矿地质条件和勘查工作程度两项动态调整系数,由各省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在本意见提供的参考值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幅度上限为10%。本意见强调标准的制定应着眼于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的活跃度,有效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且起始价的确定不与资源储量直接挂钩。对于稀土、放射性矿产及油气矿产,则按本意见附件所列标准直接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设定为五年。

非油气矿产起始价的确定规则

本意见为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设定了一套基于面积的起始价标准参考值。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参考值基础上进行上下不超过10%的调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起始价的最终计算公式为:起始价标准乘以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及矿业权面积。

特定矿种的标准适用

对于稀土、放射性矿产以及油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本意见不授权地方调整。这些特定矿种须严格遵循本意见附件1和附件2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确保了国家对于战略性、特殊性矿产资源配置的集中管控。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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