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科学合理指导湖北省县城居住社区规划建设,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县城居住社区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1部分: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县城居住社区规划的县城住宅建筑、县城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县城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县城居住社区附属道路与配建停车、县城居住社区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居住社区的规划设计。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文件是湖北省《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的第1部分,聚焦县城居住社区的规划与建设。本规范以居民步行5—10分钟、常住人口5000—12000人的居住社区为基本单元,系统规定了住宅建筑、社区规划设计、配套设施、附属道路与停车、市政基础设施等五大板块的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以人为本和绿色低碳原则,对新建住宅层高、电梯配置、建筑高度上限(不超过18层)等作出明确底线规定,并融入适老化、无障碍设计及绿色建筑评价要求。在社区层面,本规范提出集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雨污分流及生活垃圾分类等量化指标,旨在构建安全、便利、全龄友好的县城居住生活环境。
本规范对县城住宅建筑设定了明确的安全与空间标准。新建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0m,最高入户层达二层及以上即须配置电梯,四层及以上须设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安全方面,新建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54m),并严格规定了不同高度建筑的消防电梯、安全出口数量及疏散楼梯形式。同时,本规范推动基本级绿色建筑全覆盖,新建保障性住房应达一星级标准,鼓励发展超低能耗住宅。
本规范要求居住社区规划应因地制宜,避开自然灾害威胁地段,并统筹应急避难场所。集中绿地面积新区不应少于0.50m²/人,旧区不应少于0.35m²/人,且至少包含一处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涵盖住宅与社区公共环境,明确基础类应满足老年人基本通行需求,如设置系统连贯的无障碍路线和清晰标识;提升类则着眼改善型与品质化生活需求。
本规范规定居住社区须标配社区综合服务站、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础保障型设施,并鼓励集中布局形成一站式公共活动中心。市政基础设施方面,全面推行雨污分流制,并对不具备条件的旧区采取截流式改造;生活垃圾实施四分类系统,分类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新建住宅停车位须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