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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1-《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6号:《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针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侵占、损毁、擅自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等问题,明确政府投资建设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差异化保护规则,由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并通过事先告知、逐级报告、协调重建、违法处罚等手段,确保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需要。

保护对象与政府投资设施的特殊约束

适用于境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储存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及配套功能设施,区分政府投资建设设施与其他设施。政府投资建设设施的保护、使用、处置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变用途;出租、出借须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破坏设施功能或危及粮油储存安全。

拆除迁移的程序与协调重建

因项目建设或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需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的,实施单位应事先告知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还须逐级报告至省级。被拆除迁移设施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按“功能不降、先建后拆”原则统筹协调。依法征收、征用影响当地收储能力的,由征收征用主体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重建或恢复原状。

维修改造、报废与禁止性活动

政府投资建设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储存或流通需要的,应予维修改造或重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按规定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依法协调修缮保留。因不可抗力受损的,根据需要修复重建并可申请协调支持。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危及设施和储粮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污染源、危险源。

监管、报告与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粮油仓储单位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调查掌握设施存量变化并逐级上报。承担政府储备粮任务期间,拆除迁移改变用途、被征收征用、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设施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侵占、损毁、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设施或改变用途的,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逾期对单位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设施重大损失损毁的,终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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