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医院》DB11/T2222-2024,自2024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应急保障、宣传与培训、评估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院为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事件开展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本规范围绕医院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系统规定了从组织架构、制度建立到事后恢复的全链条管理要求。本规范将医院分为三级,分别提出差异化建设标准,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须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组,并覆盖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等多方面。本规范强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包括年度风险辨识、评估与控制。在应急预案管理方面,本规范构建了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体系,明确要求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并持续改进。同时,本规范还对应急处置流程、事后恢复、涵盖人员、物资、技术、设施的应急保障,以及宣传培训与体系评估改进等作出了具体指导。
本规范要求二级(含)以上医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明确划分了常态下的制度建设、风险管控与非常态下的应急指挥、信息上报等职责。医院须建立健全涵盖岗位责任、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值守、信息报送、物资与队伍管理等在内的全要素应急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执行记录。
本规范规定医院应每年组织全员、全过程的风险辨识,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实施差异化动态管控,在显著位置设置风险警示。隐患排查治理涵盖各类场所与活动,要求制定排查清单,采用综合、专业、日常等检查方式,对发现的隐患须限期治理并跟踪验证。日常监测中,各部门发现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可据此发布预警信息。
本规范要求医院在风险辨识与资源调查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体系,二级及以上医院须包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编制需遵循GB/T 29639等标准,经评审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宜每三年评估一次。医院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可根据实际调整,演练效果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预案、改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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