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城镇内涝》DB11/T2189-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内涝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内涝的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内涝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排查内容、隐患治理、上报与核销等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城镇内涝的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旨在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防汛隐患。本规范将防汛隐患归纳为设施能力不足、设施运行缺陷、管理因素不到位及其他外部因素四大类,并针对排水管渠、泵站、道路及附属设施、承泄河道、排水户等关键对象,逐一明确了详细的排查内容、排查频次与方式。本规范强调隐患排查应采用实地调查与信息化监测相结合的手段,隐患治理应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须落实应急度汛措施,并建立了从排查记录、台账管理到上报核销的闭环管理机制。
本规范将城镇内涝防汛隐患系统地划分为设施能力无法满足现行需要、设施运行存在功能性或结构性缺陷、管理因素不到位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等四大类别。
本规范明确排查工作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要求每年汛前开展全面排查,主汛期前对下凹桥、涵洞、泵站等重点设施进行复检,并在极端天气及降雨前后动态巡查。排查方式可采用人工观察、管道潜望镜、电视检测、声呐检测等设备检测,也可结合设计核算与数学模型进行内涝风险评估,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排查效率与精准度。
本规范规定隐患治理应优先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对淤堵等功能性缺陷应及时消除,对能力不足等需长期整改的隐患必须制定应急度汛方案。同时,本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台账登记、汛后梳理和非汛期集中治理制度,要求治理后的设施须经过达标降雨验证无内涝后方可核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须立即上报,形成了排查发现、治理消除、效果评估的全流程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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