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等文件规定,积极探索以业主自主更新方式推进拆改结合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建〔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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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建〔2024〕2号.pdf
本指导意见旨在探索以业主自主更新方式推进拆改结合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原则,明确试点对象为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拆改结合型住宅小区。本意见系统规定了从项目申请、方案制定、审查审批到施工建设、联合验收的全流程组织实施程序,并配套提出增配建筑面积、冲抵建设成本、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保障,着力建立科学简便的管理服务机制,推动群众从“要我改”向“我要改”转变。
明确试点对象与组织流程
本意见明确试点范围为拆改结合型城镇老旧小区,须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由县(市、区)政府申报、经设区市和省建设厅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公布。组织实施上,须先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依次完成项目申请、方案编制与业主共同决定、联合审查审批,再申请施工许可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建成后组织五方主体验收和联合验收,最终办理不动产登记。
配套政策保障与标准优化
本意见提出多项扶持措施:因改善居住条件可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的住宅面积和服务设施面积可用于移交政府冲抵建设成本;业主及其配偶可申请使用名下住房公积金;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同时明确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对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绿地率等无法达标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强化日常管理与安全底线
本意见要求自主更新项目完成后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改造后维护更新良性循环。同时强调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须严格落实保护修缮要求,并鼓励结合完整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提升公共服务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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