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印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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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浙江省耕地开垦费与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及资金管理作出系统性调整。文件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履行“占多少、垦多少”的法定义务,不具备开垦条件或开垦不达标的,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的补充耕地资金,相关费用全额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本通知将征收标准按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划分为四档,永久基本农田按对应标准的2倍收缴,同时规定了农民建房、增减挂钩项目内安置用地及占用园地等免缴情形,并设定省分成比例与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征收标准依耕地等别分四档,永久基本农田加倍收缴
本通知依据建设项目所占耕地的质量等别,将耕地开垦费明确分为四档征收:一档为2—4等优质耕地,标准为72元/平方米;二档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档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档11—13等为40元/平方米。凡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一律按上述对应档次标准的2倍进行收缴,以强化对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明确补充耕地资金区间,并衔接已购调剂指标价格
除耕地开垦费外,本通知规定委托地方政府补充耕地的,还需缴纳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设定在每平方米225元至375元之间,各地可结合后备资源禀赋和实际投入成本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标准。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或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其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划定三类免缴情形,减轻特定民生项目负担
本通知对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且未超过挂钩区复垦总面积的;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上述情形由所在地方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降低农民建房和特定公益类项目的用地成本。
该通知是浙江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对全省土地管理和建设项目成本结构将产生直接影响。首先,该通知结束了以往征收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根据耕地质量等别精细化分档,并将永久基本农田的收缴标准翻倍,经济杠杆作用更加精准,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被随意占用的冲动,倒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其次,补充耕地资金设定225—375元/平方米的区间,并授权各地因地制宜细化标准,既保障了补充耕地的实际投入所需,又赋予市县一定的自主调控空间,兼顾了全省政策统一性与地方资源差异。再次,该通知明确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强化了资金监管,防止费用截留挪用,有利于构建稳定的耕地保护投入长效机制。同时,对农民建房和特定安置、公益项目给予免缴待遇,体现了政策在严守耕地红线与保障民生刚性需求之间的平衡考量,有利于减少基层矛盾,推动政策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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