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广州市污染源污水监测现场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涵盖从监测准备到数据审核的全流程环节。本规范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执法与日常监管活动中所获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本规范对现场监测人员的能力、监测设备与辅助用品的配备和管理、现场调查记录、采样点位的科学布设、样品采集与保存运输、现场及实验室分析方法的选择、数据审核流程以及监测全程的摄录存档均提出了具体操作准则与质控要求。此外,本规范引入了便携式快速仪器法,用于现场污染物浓度初判及采样、运输环节的质量控制比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场质控工作体系。
人员能力与设备管理
现场监测工作须由至少两名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的人员承担,确保其掌握布点、采样、测试等全流程技能。监测设备与辅助用品需根据任务充分准备,现场测试仪器必须经授权操作、定期核查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以保证功能正常。
采样与现场监测流程
水样采集须确保代表性,规范明确了不同工况下的采样点位选择原则,包括对暗管、间歇排污、水量过少等特殊情况的处置方式。采样时应同步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品、现场平行样品及现场加标样品以强化质量控制,并对样品进行规范封存与标识。
数据审核与摄录留证
现场记录须及时、规范填写并签字确认。数据审核实行监测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三级责任制度,重点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和合理性进行把关。监测全过程须进行摄录,涵盖点位环境、采样操作、样品封存及签名确认等关键环节,确保影像资料与原始记录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