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立足广东省自然地理特征与水土流失特点,系统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从项目区选择、调查勘测、防治分区、措施设计到施工管护、验收评价、认定退出的全流程技术标准。本规程以集水区为单元,依据“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明确水源保护、生态旅游、和谐宜居、休闲康养和绿色产业五种建设类型,将小流域划分为预防保护区、综合治理区和生态修复区三个防治分区,围绕崩岗治理、坡耕(园)地治理、林地水土保持功能提升、沟渠水系综合整治、人居环境整治、产业提升及水文化建设等核心板块,提出系统化、差异化的措施体系与技术要求。本规程注重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强调因地制宜、系统治理、人文融合和示范引领,在保障水土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同时,同步推进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改善和特色产业培育,全面规范了施工组织、专项设计、管护机制、验收流程及评价认定等环节。
分区分类与建设任务
本规程根据小流域功能定位、自然人文禀赋及水土流失状况,将项目区自上而下划分为预防保护区、综合治理区和生态修复区,网河区可按建设任务分布灵活分区。珠三角核心区以和谐宜居为主导类型,侧重水系整治与人居环境美化;沿海经济带以绿色产业型为重点,着力坡耕地治理与特色产业培育;北部生态发展区则以水源保护型和生态旅游型为优先方向,强化崩岗治理与生态屏障功能。
防治措施与技术要求
本规程构建了涵盖崩岗治理、坡耕地梯田化改造、林地功能提升、沟渠水系整治及面源污染防治的综合防治体系,对拦沙坝、谷坊、生态护岸、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提出了具体设计标准与适用条件。在措施布局上,坚持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注重绿色低碳技术与乡土植物的应用,要求施工方案与永久设施统筹规划,并强调清淤料等弃渣的资源化利用。
管护评价与认定机制
本规程建立了“建管并重”的运行管护制度,明确按“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鼓励将各项设施纳入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等现有管理平台。同时规范了分部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程序与重点,设定了包括水土保持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态岸线比例等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达标认定申报、复核及退出撤销流程作出明确规定。